近期常有朋友株洲财税朋友小编整理了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
1. 请问现在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如何计算销售额?销售额是指含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销售额应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在申报抵扣前能否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 购买方没有识别号,请问我公司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若购买方没有识别号,您公司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我公司想要汇总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请问需要分别准备资料提出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因此,您公司若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汇总资料申请,不需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