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5号)部署,全省从2017年9月28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内容
在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涉企证照事项 |
1 |
工商部门 |
营业执照 |
2 |
质监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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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税部门 |
税务登记证 |
4 |
地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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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6 |
统计部门 |
统计登记证 |
7 |
经信部门 |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 |
8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备案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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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10 |
交通运输部门 |
从事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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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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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部门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12 |
林业部门 |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 |
13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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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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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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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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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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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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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化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
15 |
旅游部门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16 |
体育部门 |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备案 |
17 |
粮食部门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18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 |
19 |
海关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20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原产地申报企业备案 |
三、改革要求
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另行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个体工商户除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一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施行后,出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等行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已领取相关证照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相关证照。取消相关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 9月28日